粤海铁路货运代理等服务收费标准,自2009年1月中旬起执行,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自装自卸管理费:由粤海铁路对自装自卸单位,按10%的组织服务费及15%的统筹生产费收取管理费,并承担装卸安全、组织及提供生产工具等服务;二、过磅(称)费:由粤海铁路对未进行过磅(秤)的货物按磅(秤)秤出的实际重量收取;对已过磅(秤)需进行核实的货物,不超出原已过磅(秤)秤出实际重量的不收取费用,超出原磅(秤)秤出实际重量的超出部分按1.5元/吨标准收取。
三、货运输代理服务费:由粤海铁路按委托人或收货人的要求,完成货物点到点的位移过程中发生的装卸、搬运、包装、仓储保管、运输、中转及相应的所有手续,省内按3~8元/吨、省外按15元/吨以下收取费用。
四、行李寄存费:小件(55×40×25cm含以下),5元/天;中件(70×50×30cm含以下),6元/天;大件(70×50×30cm以上),8元/天。
粤海铁路货代收费标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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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字:货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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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作者:不详]
[日期:09-06-2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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